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7类17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2021-08-29批次雪丽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8日由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NO:RPSP211001621号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雪丽球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057g/kg,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雪丽球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没款51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在高专校园内,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社会中迫在眉睫的焦点问题,是竖在学生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积极防范和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该案让广大校内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案情简介:2022年03月1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正在使用的“HENTER衡特”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型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100g;分度量:10g;产品编号:0195;制造日期:2020年9月;宁波市海曙衡特电子有限公司),该电子秤正处于通电状态且当事人当场没办法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合格材料。 2022年3月1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开始至案发,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电子秤,用于称重结算使用,一直未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日常生活中,计量无处不在,人人使用计量,处处利用计量。为保障公平贸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金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15时20分,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300号的招远市金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有1台编号为191018、型号为SCS-20型的20t固定式电子秤未经检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证,招远市金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计量器具用于回收和销售再生物资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计量法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此案提醒使用强检设备的经营业户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依规定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设备,并定期复验。另一方面使得法制计量深入人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案情简介:根据招远市安全生产总指挥部办公室移交的《隐患整改督办单》,2021年6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招远市针织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证,招远市针织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有关特定种类设备,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通过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思想不能松懈,必须严肃对待。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测中心出具的(NO:SH)检验报告一份。其内容记载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萌希昔复合乳酸菌果汁(芒果味)”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没款6518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菌落总数超标严重的食品,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会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美地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美地建材(烟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不出在用厂内叉车的检验报告,存在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的违法行为,经查,美地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个别企业场内叉车等特种设备使用不规律,检查时有时遇不到正在使用,给监管带来困难,本案通过巡查蹲守,终于查获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对其他有类似行为的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金凤物业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证,招远市金凤物业有限公司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依法责令招远市金凤物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46877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通过查处招远市金凤物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对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了警示,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切实规范转供电电费执收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海涛粉丝包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包装龙口粉丝,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证,招远市海涛粉丝包装厂未经许可包装龙口粉丝,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经许可包装龙口粉丝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通过查处招远市海涛粉丝包装厂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监督警示: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会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必须向社会加大从业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业主依法取得许可的法律意识,并从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移送通报等多维度及时掌握违法线索,及时惩治违法行为,打造自觉依法、高压管控无证的正向法律空间。

  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伟宝服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衣服案

  案情简介:(冰墩墩)是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告的第A000020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该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带有标志的衣服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所指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衣服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衣服3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此案有效保护了奥林匹克标识的知识产权,提高了市场主体对奥林匹克标识专用权的认识,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奥林匹克标识的保护意识。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信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西留液化气站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2022年2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南侧墙外安装有2个产品编号分别为RA13354、RA13398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铭牌显示压力容器类别为Ⅲ类,压力表分别显示0.15MPa、0.375MPa。上述两个储罐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上述两个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了拆除。

  案例评析:液化气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属于压力容器,要定期进行检验,保障其安全运行。液化石油气储罐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即会迅速扩散,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将会造成财产和人员不可估量的损失。通过查处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警示,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特定种类设备定期检验、维保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定种类设备运行安全思想不能松懈,必须严肃对待。(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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