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在买卖彼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院判例

  事例六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治企业之间无实在买卖,彼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践事务来往的情况下,经过唐某某运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算计22万余元,其间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次月,张某某在无实践事务来往的情况下,以其实践操控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事务员陆某在无实践事务来往的情况下,以付出开票费的方法,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算计38万余元,其间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运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践事务来往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算计101万余元,其间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行为人之间彼此开具或许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能彼此抵消,形成国家税款丢失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查刑事责任。关于出于虚增成绩等意图,施行对开、环开行为,没有形成国家税收丢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论处,构成其他违法的,以相应违法追查刑事责任。在处理案子中,关于彼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确定,要注意掌握“虚开并形成国家税款丢失”的实质关键,从行为人片面上有没有骗得税款的成心,客观上是否已交纳税款、形成税款丢失等方面,归纳检查确定违法,严厉区别违规和违法违法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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