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按照实践申报 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被海关开罚单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杭绍关缉违字〔2018〕012号),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当事人: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密长江,海关编码3322960279。
(一)2015年7月20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申领了编号为C的加工交易挂号手册,手册项下存案进口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存案出口制品为合纤制毯子及游览毯,料件存案损耗为10.23%,存案净耗0.46603。2016年9月27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申领了编号为C的加工交易挂号手册,手册项下存案进口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存案出口制品为合纤制毯子及游览毯,料件存案损耗为8.4%,存案净耗0.440684。当事人实践料件出产损耗如下:C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6.33%;C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5.65%。实践净耗如下: C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0.466;C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0.44068。当事人因申报单位耗料量与实践单位耗料量不符,形成上述2本手册项下3227.73千克保税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脱离海关监管。
(二)2016年4月10日和2017年9月10日,当事人未经海关答应,将上述2本手册项下脱离海关监管的3227.73千克保税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制成的保税残次品当成边角废料在国内进行出售。
(三)2016年4月25日和2017年9月5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请求核销上述2本进料加工交易手册,但未向绍兴海关核销脱离海关监管的3227.73千克保税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
以上行为有手册存案材料、进出口报关单、手册核销请求表、单耗申报单、稽察通知书、出产记载复印件材料、出入库记载复印件材料、涉案手册项下边角料出售发票复印件材料、涉案手册项下边角料补税税单、税款核定证明书、查询笔录、状况阐明、企业工商挂号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照实向海关申报加工交易制制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处置保税货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则向海关处理手册核销手续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照实向海关申报加工交易制制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处置保税货品的行为和未按规则向海关处理手册核销手续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择其重者处分,择单位耗料量申报不实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进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我关决议对当事人单位耗料量申报不实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科处分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