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医用耗材管理的文件下达了!9月1日起采购方式或将大变

时间: 2024-07-29 16:24:16 |   作者: 一次性制品

  • 产品介绍

  今日(6月18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仅对医用耗材进行了明确定义,还指出该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大家关心的耗材采购方式,从《办法》中能够正常的看到很多限制性的要求,简单来说,就是:

  【限定耗材供应商数量】这将改变一家医院上百家供应商的现状,其实2016年陕西等省已经明确限制数量了

  【限定采购部门】明确医用耗材的采购相关事务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私自采购。可想而知之前耗材的采购是有多么混乱?

  【“采取了适当的采购方式”】这一点尚未明确具体方式,因为耗材是非标品,差异化极大,意识难以统一采购方式,但高值耗材的集采、跨省采购其实早就开展了,下一步,不排除类似药品4+7集采那样的高值耗材带量采购的实施。

  【鼓励联合遴选和采购】鼓励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或者非医联体内医疗机构联合进行医用耗材遴选和采购。团购的一种方式,也是GPO的雏形。

  2018年,我委启动医用耗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并委托有关学协会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讨论稿)》。此后,我委多次组织医疗管理、采购管理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进行研究修改,并到多地调研,听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意见。

  在此基础上形成《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委内有关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明确管理对象及管理内容等。《办法》明确了医用耗材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对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

  (二)设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制订本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同时要求医疗机构限制医用耗材品种品规数量,对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医用耗材也要限定供应企业数量。

  (三)规定医用耗材采购要求。规定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可以从事医用耗材的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四)建立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分三级管理。本办法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目录将医疗器械分为I、Ⅱ、Ⅲ类)》,将医用耗材分为I、Ⅱ、Ⅲ级。

  Ⅰ级医用耗材,由卫生技术人员使用;Ⅱ级医用耗材,由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后使用;Ⅲ级医用耗材,按照医疗技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由具有有关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对于植入类医用耗材,在使用前还应进行术前讨论。

  (五)明确监管措施。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统,并覆盖遴选、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实现每一医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

  同时,将医用耗材购销管理纳入行风建设管理领域,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时进行督导检查。

  关于医用耗材的遴选与采购,办法的第三章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从已纳入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本机构供应目录。确需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进行遴选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用耗材的采购相关事务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可以从事医用耗材的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了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需要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及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并签订书面采购协议。

  虽然办法中只说采取了适当的采购方式来进行医用耗材采购,但此前(6月4日)据财联社报道,国家医保局召集临床专家召开会议,就医用高值耗材带量采购进行讨论,集采或将从心血管介入器械(支架)切入,同时还将对支架产品做分类编码,为集采做准备。

  而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文件中,就指出将研究制定15项与医疗、医保和医药相关的改革性文件,其中,关于医用耗材使用的规范,成为《任务》的一大亮点。

  为推动落实该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具体包括,逐步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对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比来说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重点治理,改革完善医用耗材采购政策。上述工作由国家卫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该部分工作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一位券商医药行业分析师表示,文件的要求基本与近日深改组第八次会议对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上的要求吻合。高值耗材的治理,长期以来都是深化医疗改革的重点,在前期药品4+7集采政策后,市场对高值耗材行业治理的预期已较为充分。

  另外,5月29日,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方案》。

  其实近年来,为逐步消除药价虚高和过度用药的泡沫,政府推出了包括两票制、营改增、4+7带量采购等在内的种种新政。而同药品一样,高值医用耗材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因此,继药品“两票制”之后,耗材“两票制”亦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大范围推行。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近20个省明确要执行高值耗材“两票制”。

  同时,针对医用耗材的乱象,2017年国家卫计委联合九部委就曾发布《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整治活动,但医用耗材的问题依然较多,并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虽然业内有观点认为受制于耗材品类复杂的特点,加上缺乏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一致性评价),因此耗材的带量采购较之药品集采会更加困难。但事实上,这个趋势似乎已经势不可挡,而业内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

  据财联社报道,“预计届时耗材的集采会先挑选较成熟,易产生标准品的细致划分领域先进行试水,如心血管介入器械。”某上市公司高管表示。

  近日,一份广西《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流出,通知要求于6月18日将意见反馈至广西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意见稿提出,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全区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广西药品采购集团,组织专家与公司进行降价、议价谈判等工作,列入集团采购药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该通知自2019年6月20日起试行三年,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此前(4月28日),广西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建议》就曾指出,要积极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集团采购(GPO),逐步降低药品价格。

  与其同时,广西也将开始实施省际价格联动,主要是针对的是2015年广西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内的品种,要求药企提供截止至2019年4月12日全国最低3省价格,以平均值进行价格联动。

  此外,对于本采购周期内,自2016年12月1日入围以来至2018年8月31日止,在广西没有交易记录的招标采购目录入围品种,取消其入围资格。这是在2018年11月15日广西医保局挂牌成立后,今年4月15日发布的第1号文件里就提到的。

  采购目录内,如生产企业的某一品种同时符合两种层次的,高层次的可由其自主选择申报层次(仅可按一种层次申报)。

  采购目录公布后,由加入采购集团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目录内品种的承诺采购量,办公室按医疗卫生机构承诺采购量的60%确定集团采购的总量。.

  列入集团采购目录的药品,通过不同方式确定中选品种及集团采购价格,具体方式由办公室根据药品集团采购工作需要确定。

  预付部分医保基金专用于集团采购药品货款结算支付。列入集团采购的药品,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自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不低于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

  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时,各级医保部门支付全部药品货款的45%; 采购量完成后,由各级医保部门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意见稿还指出,通过集团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团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集团采购的药品,医保基金原则上比照集团采购药品同组产品的支付标准做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其中价格差异较大的,通过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允许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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