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定公司及子2024年度 担保额度的公告
时间: 2024-04-30 03:34:27 | 作者: 机械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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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按照持股票比例为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士达氨纶”)、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和”)、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兴”)、烟台泰和新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乐彩”)十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做担保,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25.3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12.86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本议案已经出席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允许超出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企业能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子公司以及已设立或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允许超出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如公司在被担保方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则最高担保限额、实际担保比例根据最新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注: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星华氨纶将其持有的宁东泰和新材6%股权无偿划转于本公司持有。截至目前,星华氨纶仍然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34亿元,未来星华氨纶将与债权人协商,将其承担的担保额度转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其《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方可担保。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研发技术;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01,671.89万元,负债总金额224,909.47万元,净资产为76,762.42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29,828.93万元,总利润-20,450.34万元,净利润-19,972.72万元(上述数据已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审计)。
经营范围:芳纶系列新产品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氨纶纤维制品的制造、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0,582.58万元,负债总金额223.06万元,净资产为20,359.52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元,总利润-181.30万元,净利润-181.40万元(上述数据已信永中和审计)。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研发技术;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92,507.06万元,负债总金额87,996.15万元,净资产为4,510.9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总利润3,100.11万元,净利润2,424.19万元(上述数据已信永中和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3,193.92万元,负债总金额6,180.64万元,净资产为7,013.2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5,033.85万元,总利润-29.36万元,净利润-29.36万元(上述数据已信永中和审计)。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的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7,375.42万元,负债总金额54,218.42万元,净资产13,157.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上述数据已天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营范围:芳纶纸及其衍生产品的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81,202.11万元,负债总金额14,561.0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4,284.5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4,047.18万元,总利润9,358.0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63.39万元(上述数据为公开信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面料纺织加工;合成纤维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6,524.53万元,负债总金额11,518.95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717.6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0,987.65万元,总利润6,017.06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08.71万元(上述数据为公开信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研发技术;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特定种类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188.39万元,负债总金额186.39万元,净资产为2,002.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5.31万元,总利润2.11万元,净利润2.00万元(上述数据已信永中和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研发技术;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纱加工;服饰研发;服装服饰零售;服饰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1,333.11万元,负债总金额6,652.37万元,净资产为4,680.74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6.71万元,总利润-404.48万元,净利润-404.48万元(上述数据已信永中和审计)。
公司将按照持股票比例为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做担保。相关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签署,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1.上述十家企业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主业相关的业务,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被担保人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为其做担保,能够解决其资金需求,满足生产经营所需,促进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策略。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按照持股票比例对十家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由另外的股东及标的公司采取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平、对等。
泰和新材(含控股子公司)为各子公司做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议案审议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企业来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8,664.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3%,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赞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保障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有效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允许超出上述额度。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固定收益类或本金保证型打理财产的产品属于现金管理,直接由经营层审批决定,不包括在上述额度之内。
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182天)的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风险等级≤R2稳健型)或券商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风险等级≤R2中低风险)。
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在董事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本决议有效期一年。
1、尽管公司在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导致其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
2、公司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且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企业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做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做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是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展开,不影响公司日常的需要。
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有效盘活流动资金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获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信用证,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并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具体办理。
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5,318,350股新股。本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1.使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写《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开具信用证保证金申请流程》,审核部门应当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审核,确保资金支出严格用于募投项目。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信用证保证金的明细台帐,按月编制《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信用证保证金情况明细台账》,并报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的信用证已经作为支付手段支付给募投项目承建单位或供应商用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含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的,可以通过签署《募集资金置换审批流程》置换为自有资金,相关款项视为募集资金建设使用。
4.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仅用于存放本次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注销时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做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由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的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此举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中信证券对泰和新材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满足募集资金项目日常资金需求,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募投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项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任一日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7.5亿元(含)。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在董事会通过该议案后全权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发行主体、确定金额、选择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募集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内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推进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现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为有效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单项定期、不定期(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3)投资产品有明确的收益分配方式,并不涉及任何风险投资品种,不得为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投资产品;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含),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存使用,任一日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7.5亿元(含),单项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全权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发行主体、确定金额、选择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情况。
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有保本承诺、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产品,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购买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不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授权后,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进展等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做监督与审计,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检查包括资金的使用及盈亏等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择机投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现金管理收益,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7.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管理收益,维护股东权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种类: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币种。
2、投资金额:预计公司及子公司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履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因业务发展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项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随着公司外销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外汇收支规模持续增长,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品种为与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该类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发展。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交易方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价格变动导致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履约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2、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3、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4、做好交易对手管理,充分了解交易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团队能力、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
5、对持有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一定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获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泰和新材根据相关规定及真实的情况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